5、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11/20 15:55:00 人员:方正管理员 点击率:538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财税〔201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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