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

来源: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11/20 15:56:00 人员:方正管理员 点击率:1207

1、房地产企业向业主赠送无产权的车位以及为业主承担物业费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答:无产权的车位,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公司向业主赠送车位是以购买房屋为前提,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无偿赠送,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征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为促销房产,代业主承担物业费,不得冲减销售收入,而应计入销售费用。房地产企业代业主承担的物业费,不得抵扣进项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3、企业在开展业务时,伴随开展业务“赠送”客户礼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赠送客户的礼品如果单独作价核算,则按销售处理,不属于视同销售;如果纳税人是无偿赠送,属于视同销售。

纳税人购进礼品取得的进项税额符合政策规定可抵扣的,允许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4、怎样区分业务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还是所得税视同销售?

    答: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参考:《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5、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有哪些影响?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允许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仅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不含增值税。

该文还明确了营改征对契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影响,即:

(1)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2)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3)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4)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5)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6、公司是否可以列支不常在公司股东的一些费用?

    答:需要看章程的规定,这些股东是否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如果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只是收取股息红利,则公司不能列支相关费用。

  税务处理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7、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是否指自然年度?

答:不是自然年度。不动产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股东退股或因企业注销向股东分配资产,涉及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是否属于销售行为?

答:股东退股或注销向股东分配资产,就是资产转让给股东,转让款冲抵减资款或清算分配款,故需作销售处理。

10、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按转让不动产还是转让土地使用权?

答: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1、总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分公司还需要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吗?

答: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第三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只能是独立法人单位可以享受这个高企通过之后的优惠,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不会因为总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而享受到税收减免的。同理,有些集团的某些子公司是符合高新要求的,因为它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条件合规的话是可以申报的。

 

12、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产品是否一一对应?

答:不一定。多个研发项目可能形成一个产品,一个研发成果可能用于多个产品。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大专以上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如何区分?

答:大专以上科技人员不一定都是研发人员,研发人员也不一定都是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在大专以上科技人员中,科技辅助人员就不属于研发人员。在研发人员中,因为还包含了辅助人员,而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也就是说,辅助人员不一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因此,大专以上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并不是谁包含谁的问题,而是两类人员中会有交叉。至于每个企业,一定要结合企业的实际状况进行把握,不要把科技辅助人员误归为研发人员,也不要把研发人员中没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辅助人员误归为大专以上科技人员。

 

14、专利为公司股东或内部员工的能否视为公司的专利?独占许可合同是否包括5年?

答:专利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权属人必须为申报企业本身,公司股东或内部员工的专利不能视为公司的专利。如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进行专利权转移或签订独占许可协议,独占许可合同年限为5年以上,并且必须涵盖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后的三年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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