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3/10 9:29:00 人员:方正管理员 点击率:730

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59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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