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

来源: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5/9 16:37:00 人员:方正管理员 点击率:773

1、企业向员工和其他人员借款,发生的借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除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准予扣除: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借款利息只要满足以上条件,企业就可以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2、小微企业3万元以下免征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财会(201324号文件,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免征营业税不作会计处理。

    32014年企业购入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在研发完成后企业将专用设备对外销售,是否要追回已享受的加速折旧优惠?

答:允许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在企业购入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其实质上将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支出在当期费用化处理,不再通过分年度计算折旧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企业研发完成后,对外销售该仪器和设备时,应依照销售收入全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但无需追回已享受的加速折旧优惠。

出售已经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也须依照销售收入全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

    4、某公司以无产权的房屋对外投资,由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不征收营业税,因此该公司未开具发票给被投资方,被投资方接受该房屋后,能否以房屋评估价值入帐?房屋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办理权属的变更。以房屋出资设立企业的,房屋原产权人(单位)也视为转让,在所得税上按销售房地产及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因此,未按规定过户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5、盈余积累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据此,由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东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法规,对于其他资本公积项目,在相关资产处置之前,不能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盈余公积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和未分配利润一样,属于投资者的所有者权益。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或股本),相当于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或股本)。因此,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或股本)股东,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6、分配税后利润产生的汇兑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在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时,因货币兑换产生的汇兑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7、用工单位发放工资,劳务派遣公司代缴社保,劳动合同两家都签,企业所得税上用工人数怎么确认?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职工薪酬-第三条-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因此,实际用工单位应作为工资,并据此计算相关比例。

8、地下车库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第四条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若属于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单独立项,且取得土地使用证,可按上述文件规定暂按应征税款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属于没有单独立项,且与地上建筑物为一体,则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应按照实际占用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9、会计上已资本化处理的工资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第八条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604 在建工程规定,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纳税人按照会计规定计入在建工程的工资薪金,因并未在成本费用中确认支出,所以应按会计实际确认的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在该在建工程完工转为固定资产后,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成本费用时再税前扣除,即对计入在建工程的工资薪金应以折旧方式在税前扣除。

    10、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是否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享受此项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而是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为简化办税手续,在备案时纳税人只需提供相应报表,而发票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无需报送税务机关,留存企业备查即可。同时,为加强管理,企业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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