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

来源: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7/4 13:09:00 人员:方正管理员 点击率:967

1、关联企业之间债务重组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方之间因债务重组而产生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在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应提供中介机构的专项报告以及相关证明资料,相关证明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等。

2、分期收款方式如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因此,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分期收款日期的当天。

3、转包绿化工程能否适用差额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5〕156号)规定,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绿化工程属于“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建筑工程差额征税仅针对分包,不包括转包。贵公司将承接的绿化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的,不适用差额缴纳营业税规定,应全额计缴营业税。

4、将银行借款转借给他方无偿使用是否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无偿提供营业税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所谓有偿,并不仅仅是指收取货币,如果双方有货物、有价证券或其它经济利益往来,也属于有偿的范围,应交纳营业税;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关联方之间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

5、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合同是否涉及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 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 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行的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缴纳印花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回迁安置房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规定: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用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按实际发生的成本确认为视同销售成本。

7、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代收费用是否并入房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第六条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如果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对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同时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因此将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对于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不会产生影响,但会增加扣除项目金额,降低增值率,可能相应影响适用的税率,进而可能影响土地增值税税额。

8、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息收入能否差额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将资金(包括转贷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取得的利息收入,并无差额纳税的规定,应全额按“金融保险业” 计征营业税。

9、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中规定:(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股票买卖、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债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以上规定的收益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不符合规定,应并入收入总额纳税。

10、运输代理费及服务费是否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第一项关于纳税人问题规定: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铁路运输业务中,承运方和托运方为印花税的纳税人,托运方委托第三方代办的,由第三方代为缴纳印花税。托运方与第三方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其它结算票据,不缴纳印花税。

Copyright 2014 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信息: 苏ICP备19021211号-1
地址:无锡市中山路红豆国际广场18楼 邮编:214000 电话:086-0510-88706013 Email:wuxifangzhe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