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题问答

来源: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3/15 14:52:00 人员:方正管理员 点击率:882

1、企业购买的雇主责任险,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购买的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2、无偿使用房产的代为缴纳的房产税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税法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征管实际中,除应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外,租赁合同中如明确使用方代为缴纳的房产税视同租金的,代缴的房产税可以扣除。

3、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财税[2011]104号、财税〔2012〕5号)和贷款利息收入确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可执行上述文件。

4、企业因辞退职工而支付给离职职工的劳动补偿是作为工资、福利费还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支付的员工辞退补偿金单独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计入工资薪金支出,不作为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的基数。

5、福利企业安置已退休的残疾职工再任职,支付给其的工资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答:已退休的残疾职工已足额缴纳了社保,企业因其再任职而支付给其的工资只要符合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条件,同时符合财税(2009)70号规定的加计扣除的其他条件,经备案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6、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给关联方使用问题

答:如有证据证明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给关联方使用的,可判定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无法证明的,关联企业间借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规定处理。

7、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部分,是否应要求企业与派遣单位在协议内约定劳务工在哪一方享受职工福利?否则就不能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答:总局2012年15号公告明确: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协议税务上不作要求。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支出,应根据企业与派遣单位的劳务协议(或合同),能明确为福利费项目的,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8、社保费滞纳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支出不得扣除。根据上述规定,社保费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

9、企业为投资者等高管人员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全体职工工资总额5%内扣除,还是参加补充保险员工对应的工资总额5%内扣除,还是不得扣除?

答: 企业为部分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可按照不超过企业人均工资与参加补充保险人数之积的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10、出差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否需要规定限额?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三条明确:企业发生差旅费支出时,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差旅补助支出需提供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对补助标准较高或经常性支出的,应提供差旅费相关管理制度。不规定限额。

11、职工旅游费是否可以在“应付福利费”中支出?

答:职工旅游费如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核算中,可按照职工福利费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12、某公司的两个股东都是企业法人,对公司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如果两股东协商后同意不按股份比来分,一个分的多一个分的少,那么多分的一方多分到的利润是否还能享受免税收入优惠?

答:实际分得部分和按比例分得部分的差额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减少股东的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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