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包资产划拨问题的纳税筹划

来源: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3/20 17:28:00 人员:方正管理员 点击率:754

甲公司是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分公司,现在乙公司准备将丙公司划转给甲公司,如何做划转方案更为合理?丙公司账面资产为10000元,其中货币资金160万元,应收账款1800万元,其他应收款560万元,存货1000万元,固定资产净值3000万元,固定资产清理300万元,土地使用权净额3180万元;分公司负债5000万元,其中短期借款2400万元,应付账款1300万元,其他应付款500万元,应缴税费10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200万元,长期应付款500万元;总公司对分公司拨的营运资金5000万元。丙公司现有员工300名,其中乙公司在分公司兼职人员20名。该案例属于一次重大资产重组,如何合理利用税收优惠,为企业减轻税负是本次重组成败的关键。为此,我们不妨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一、税法中划转的法律定义

企业所得税文件中对划转规定最为详细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该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划转主要是如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上述文件规定的四种情形,相当于对划转的定义。实践中,在进行资产重组时,除了要适用税务文件外,主要适用工商文件,在工商变更时绝对不能使用“划转”这个词,重组不符合工商文件,企业注册登记将无法进行,且可能造成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站在《公司法》的角度将上述四种情形进行文字标准化,以使其满足重组要求。从文义上看,第一种情形属于母公司向子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第二种情形“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一个公司冲减实收资本是一个很为复杂的事情,只有公司减资或分立才能减少注册资本,因此,这种情形是母公司减资或分立后,母公司股东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或将分立的公司与子公司合并。第三种情形母公司收回投资,子公司减资或分立,子公司的股东将减资或分立的财产投资到母公司,母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因为子公司的股东本身是母公司,自己给自己投资,实践中很难碰到。第四种情形,因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因此,属于子公司减资或分立后母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另一家子公司投资或合并。

上述各种情形的处理,除了第一条属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外,其余均为减资或分立、合并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后三种情形是两个以上重组程序的结合,因此,企业所得税中的所谓划转是指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或减资、分立加投资或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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