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劳务派遣差额纳税找准“筹划点”

来源: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6/20 10:47:00 人员:方正管理员 点击率:68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同的计税方法下,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的两个因素:两种征收率和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全额销售额与3%的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与按余额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之间的比较,可以得出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数据,找出来税负临界点,也就是合理的税负筹划点。
  现在我们计算出这个税负筹划点。假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X,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数据为Y,则选择按全额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X÷(1+3%)×3%。选择按余额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X-Y)÷(1+5%)×5%,令二者相等,即:X÷(1+3%)×3%=(X-Y)÷(1+5%)×5% ,则,Y=0.3887X。即当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数据≥全额销售额的0.3887倍时,选择按余额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可以合理节税。反之,则选择按全额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择适用的计税方法,且不受“一种方法一经选择则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小微企业3万元以下免税的销售额是全额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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