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来源: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10/8 15:30:00 人员:方正管理员 点击率:533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财税〔201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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