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

来源: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8/20 14:33:00 人员:方正管理员 点击率:788

1、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所以,企业为个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就是说,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而财税〔2006〕10号文件中的免税项目,不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2、如何判定进项税能不能抵扣?

答:能否抵扣进项税主要有如下判定方法:

第一步、看是否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具体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

4.农产品销售发票;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我们日常中了解最多的抵扣凭证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也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认证后抵扣,但是抵扣凭证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其他种类,比如海关进口缴款书,这是用于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还有一些普通发票能抵扣的,目前有效的普通发票扣税凭证主要有三类,即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第二步、进行逆向判断,判断是否属于不能抵扣的范围,如果不属于不能抵扣的范围,就是能抵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将用途和不得抵扣的范围对比分析一下,看是否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况,如果不属于,其实就是可以抵扣。

 

3破产清算的子公司是否纳入合并范围?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下列被投资单位不是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应当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1.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

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是指在当期宣告被清理整顿的被投资单位,该被投资单位在上期是本公司的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根据 2005 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被投资单位实际上在当期已经由股东、董事或股东大会指定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对该被投资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在清算期间,被投资单位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因此,本公司不能再控制该被投资单位,不能将该被投资单位继续认定为本公司的子公司。

2.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

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是指在当期宣告破产的被投资单位,该被投资单位在上期是本公司的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管理已转交到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本公司不能控制该被投资单位,不能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本公司的子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宣告破产的子公司不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

 

4、未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改扩建如何再计提折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5、房地产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缴纳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6、哪些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7、公司以设备对外投资,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企业应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做好税务处理工作。

8、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如何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二十五条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强化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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