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析

来源: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8/20 14:37:00 人员:方正管理员 点击率:80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颁布后,企业财务报销及收入开票有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对该政策进行了解析,并针对销售环节提出六条控税技巧,供企业参考。

1、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对此问题,本公告再次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销售环节六个控税技巧

一、在合同中明确: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假的或虚开的,被相关部门查出,一切责任由供应商承担。刑法修订后,新增一项“非法持有伪造发票罪”,因此需要对发票的管理更加规范、严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司法解释》中讲的很清楚。如果是善意取得的发票,采购方不承担罪责;如果是恶意取得的,双方都要付法律责任。“善意”与“恶意”的界定是主观决定的,因此在采购合同中注明这一点就显得非常必要。

 二、受“涨价等因素”影响,增加预算的补充条款

✦案例说明:

采购合同中已经明确货品的采购品种、型号、件数、单价,价格共1000万。如果因为供应商涨价等因素,付款时实际支付1200万,开票也是1200万。

问题:实际发票与合同内容不一致。

解决方法:

建筑公司必须与供应商签订一份“关于涨价的补充协议”,注明增加的金额及原因。这样就解决了合同与发票不匹配的问题。

如果说,建筑企业与材料商签订的是战略合同或框架合同,合同当中根本没有单价与数量,合同中应当注明“具体价格、具体数量,必须以最终验货后入库时,双方共同确认的为准”。

三、在采购合同中,明文约定“违约金不跟销售额挂钩”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财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进项税转出,就意味着企业要多交增值税。

✦案例说明:

B公司向A公司采购货物,增值税税率17%,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货物,合同约定:A公司应按照此次购销额的10%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请分析涉税成本。

B公司应当冲减进项税金7264.96元(50000元/1.17*0.17),也就是增值税要多交7264.96元。

如果B公司在签采购合同时,这样约定:销售方A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当A公司违约并支付5万元违约金时,B公司不需要冲减进项税金7264.96元。

四、要求供应商明确开具发票的具体时间

一般来讲,发票越早开越好,但是有一个前提条件:“四流合一”。值得关注的是“四流合一”可以不同步,即在合同流、物流统一的前提下,钱流和票流可以不同步。增值税专票的认证期是180天,没有认证是不能抵扣的。如果认证以后,企业的账上还没有销项,或者销项很少,减掉之后出现负数,这时就要“留抵”,以后可以慢慢抵扣。留抵的期限是没有具体时效规定的,可以留抵到公司注销。

✦典型案例:

本月内有销项税1000万,进项税800万,需要申报增值税200万。如果采购部门跟供应商协调后,供应商先开1000万的发票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拿到发票之后,就可以抵扣170万(1000万*17%),这样一来,本月就只需要申报30万的增值税。2个月之后,从供应商处买材料,但是不需要再开发票。这样操作,是否可行呢?这样操作是不行的,是犯罪行为,这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五、供应商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的发票时,必须提供供应商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否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据此,在采购合同中,最好应该注明“凭税控机的清单和专票付款”。对于不抵扣增值税的部分,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金额一般在10万元以下,采购辅料或获取增值税普票时,可以直接报销。但是开增值税专票的情况下,一定要通过“公对公”操作。如果通过现金支付购买再报销的方式操作,拿到的专票的“真实性”很难保证。

按照税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起点是1万元。对增值税专票的管理,一定要严格执行。

 六、增值税专票丢失如何补救?是否还能抵扣?

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在合同中必须注明:如果采购方丢失增值税专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则供应商有义务必须向采购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以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按照上述规定操作以后,即使票据丢失依然可以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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