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的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来源: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3/15 15:20:00 人员:方正管理员 点击率:884

    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税【20142号公告)


Copyright 2014 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信息: 苏ICP备19021211号-1
地址:无锡市中山路红豆国际广场18楼 邮编:214000 电话:086-0510-88706013 Email:wuxifangzhe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