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3/15 15:10:00 人员:方正管理员 点击率:947
根据《研究“十二五”后三年铁路建设总体安排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12〕80号)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现就企业取得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税【2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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