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股权出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以其持有的A股份公司(A公司未上市,且该股权非限售股)的股权设立B公司,后A公司股权转让,请问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A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出资的环节,实际上是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新设立B公司所有,使得B公司成为A公司的股东,自然人为A公司股权转让方,换取B公司的股权,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以前年度未扣除费用支出还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作自查审计时发现以前年度有一笔费用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在还能否作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3、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应由哪一方缴纳印花税?
某公司与代理公司、借款公司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利息合同,印花税应由该公司缴纳还是借款方缴纳?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应当由银行和借款单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凭证贴花,其他签约人不贴花。
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则应作为仅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按照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既涉及借款合同又涉及委托代理合同,非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委托方与受托方代理业务签订的合同,都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因此,三方都不缴纳印花税。
4、资本公积对应的固定资产可否计提折旧?
投资者以固定资产投资,约定价值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会计上记入“资本公积”科目,这部分与“资本公积”对应的实物投资资产部分可否计提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中,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上述规定明确了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其中通过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按该项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因此,超过注册资本部分所形成资本公积对应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该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在此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相应的折旧额。
5、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是否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出现亏损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但是合伙人是企业的,不能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自身的盈利。
6、预售款能否作为招待费和宣传费的计税基础扣除?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53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但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时,已作为计提基数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重复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作为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数。同时,要注意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时,已作为计提基数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重复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7、用工会经费购买消费卡或实物发放员工,是否需要替员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各种方式的所得,包括有价证券及实物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工会经费购买消费卡或实物支付给单位全体员工,员工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8、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因向银行贷款请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评估认定企业的房产、土地等发生增值,资产评估增值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持有资产期间资产评估增值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未发生改变,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同时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