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

来源: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3/15 15:09:00 人员:方正管理员 点击率:966

1稽查查补的增值税税款,可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50%的即征即退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财税字〔1998〕80)规定,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
    因此,稽查查补的增值税税款,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50%的即征即退税收政策。

 

2、“营改增”前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如何开具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七)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1.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上述规定中,对“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期限并无限定,按规定应属于政策规定继续缴纳营业税情形,开具营业税发票。 

 

3、出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是否缴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购房个人因未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方个人取得出租方的违约金收入,不属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4、企业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能否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九条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江苏省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操作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12〕15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按合理方法将实际发生费用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进行分配,并按月编制相应的分配表;涉及多个研发项目的,再按合理方法将研发费分配至各研发项目,并编制相应的分配表。

 

5购礼品送客户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企业购入礼品赠送给客户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购买礼品送给客户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准予抵扣。

 

6内部调拨土地是否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总公司将土地调拨给分公司开发,由于资产所有权属没有发生变动,因此,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7、存货被盗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二十八条规定,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因此,公司如果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如实提供上述资料,企业实际发生的存货被盗损失,可以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8、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双方是否要开具发票,应开具什么样的发票?

答:根据总局(2010)13号公告《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房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房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故不开具发票。

 

9、企业在清算时尚有部分工程尾款未支付,但企业已经自行代开建安发票,此时能否按发票金额进行扣除?如果只是质保金未付,但已取得发票,能否在清算时全额扣除?

答: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该质量保证金应在一定时间内支付。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竣工结算后,甲方扣款,但乙方对该部分扣款已开具发票的,按扣留的质保金全额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企业未实际发生的其余开发成本,不得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给予扣除。

 

10、土地返还款和政府以奖励名义返还款,这些收入已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处理?

答:苏地税规[2012]1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以纳税人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包括后期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减去因受让该宗土地政府以各种形式支付给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后予以确认。

 

11、房开企业部分商品房转为自用、出租,然后再销售,是否可按旧房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苏财税[2007]45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中的旧房,是指已建成并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取得购房发票的房产以及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产,其中的交付使用指交付给购房人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房产转让的,若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可按新房转让进行清算。

 

12、无形资产投资以评估报告入账,未开票,摊销是否可以抵扣?

答: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需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如转让行为属于流转税应税行为,应当开具发票,并以发票作为计税基础凭证;如不属于流转税应税行为,可按其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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