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11/10 9:32:00 人员:方正管理员 点击率:864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税【201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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