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3/15 15:11:00 人员:方正管理员 点击率:876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财税【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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