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 

来源: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5/9 16:30:00 人员:方正管理员 点击率:1204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精神,现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有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Copyright 2014 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信息: 苏ICP备19021211号-1
地址:无锡市中山路红豆国际广场18楼 邮编:214000 电话:086-0510-88706013 Email:wuxifangzhe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