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11/10 9:28:00 人员:方正管理员 点击率:8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一)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三)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的其他问题,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的规定执行。

(财税【201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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