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来源: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11/10 9:29:00 人员:方正管理员 点击率:858

现将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

    本公告自201410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税总局【20145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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