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11/10 9:29:00 人员:方正管理员 点击率:858
现将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税总局【2014】50号公告)
Copyright 2014 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信息: 苏ICP备19021211号-1 地址:无锡市中山路红豆国际广场18楼 邮编:214000 电话:086-0510-88706013 Email:wuxifangzheng@163.com